网评:香港国安委的决定具终局执行力 全球新资讯

来源:中评网 发布时间:2023-01-18 10:56:20


(资料图片)

来源:大公报作者:黄风

关于国家安全问题的审查是全方位的,需要从国家主权、外交关系、国防利益等各个角度进行较为具体、全面和综合的即时审查,幷且比较注重从防范的角度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远比一般的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要复杂、专业得多。在涉及国家主权、安全问题上,司法审查往往有着明显的局限性,有些资讯法院幷不掌握,有些情况也在随时变化,因而,法院很难全面承担起国安审查的责任。根据现代法治理论,各国一般把非国家安全问题争议的决断权交给司法机关行使,而将涉及国家主权、安全问题的最终认定权、判断权和决定权保留给政府主管机关行使;在同时存在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关于国家主权、安全问题的行政审查发挥着最后把关的作用,产生最终的法律拘束力和执行效力,具有一票否决权的性质。上述原则普遍存在于各国法律制度当中,在关于引渡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律制度中体现得尤为典型,因为引渡与国际司法合作的最基本前提条件是:不得损害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安审查机制符合普遍原则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209章的相关规定,在联邦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认定被请求引渡人是可以引渡的幷签发拘捕令之后,美国国务卿享有相当广泛的行政审查和裁量权,可以基于政治、外交等考虑而不顾主管法院同意引渡的裁决而拒绝外国的引渡请求。

按照英国《2003年引渡法》确立的引渡案件双重审查制度,在英国主管法院对外国引渡请求进行司法审查幷做出同意引渡的裁决之后,如果英国国务大臣认为“引渡违反国家安全利益”,则可以不顾主管法院同意引渡的裁决而做出不引渡的决定。

《加拿大引渡法》也规定:在加拿大主管法官经司法审查做出同意引渡的裁决之后,如果加拿大司法部长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属于政治犯罪或者相关追诉活动出于政治目的,则应当做

标签: 司法审查 安全问题 国家安全

Copyright ©  2015-2022 大西洋饰品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0036824号-2   联系邮箱: 562 66 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