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温州一汽车服务公司受处罚

来源:北青网 发布时间:2023-08-11 16:59:31

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温州一汽车服务公司受处罚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期对温州华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温州华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0528170634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7月1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黄伟、施策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现场烤漆房正在使用,配套的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检查该套处理设施时发现,活性炭箱内未安装活性炭,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肖天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现场烤漆房正在使用,配套的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检查该套处理设施时发现,活性炭箱内未安装活性炭,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直接排放以及现场汽车漆和稀释剂标牌显示VOCs质量比大于10%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空间布置的情况;

4.2023年7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烤漆房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和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直接排放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备案书(编号:【2016】15号)、自主验收意见、验收文件(温环龙建验[2020]5003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环保审批验收的情况;

8.危废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9. 常见挥发性有机物列表复印件1份、证明乙酸正丁酯(乙酸丁酯)、二甲苯为挥发性有机物的情况;

10.2023年7月13日活性炭购买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购入活性炭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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